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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吴振平   王德建   匡爱民

  2020 年 03 月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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