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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租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2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租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公司锌锭生产流程后段所产废渣,拟将公司现有水淬渣生产线租赁给云南博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环保”),由其将我公司生产的水淬渣引入水淬渣降硫工艺技术,产出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粉煤灰产品,并销往下游水泥、商砼、建投、公投等企业,实现公司资源的最大回收与利用。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博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P9J79X0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长家湾村长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康利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废弃粉煤灰、复合矿粉加工销售;免烧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渣土处理、固体、液体废弃物的处理、减水剂、水泥销售;物流运输。

  经公司查询,博盛环保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博盛环保发生类似业务。博盛环保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锌渣环保处理工作,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公司认为博盛环保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水淬渣生产线属于公司环保整改配套项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生产工艺由碎矿、磨矿两个工段组成;生产设施主要由电磁给料机、对辊破碎机、皮带输送机、干式格子型球磨机、刮板运输机、斗式提升机、布袋收尘器和厂房、料仓等构成。

  该生产线于2018年8月筹备建设,目前总投资预算约1107.8万元,拟继续投资300万元。

  上述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公司同意将属自己投资建成,并拥有全部产权的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在达到博盛环保所提出生产工艺要求的状态下整体(包含厂房及相关生产设施)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设施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年,自甲方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改造完成,项目试车半年后可正式投产之日起,即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租赁期不包含2020年4月至9月30日项目试运行期(如投产延期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为人民币112万元整(壹佰壹拾贰万元整),租金每年度分两次支付。在租期开始之前5日内预交50%,年租期满6个月之前5日内交清剩余50%。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2.保证金:为确保乙方引进工艺技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交纳人民币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待运行期满一年,项目产品达到国家和水泥、商砼等行业原料指标,且乙方付清租赁期内使用甲方水、电及其它原辅料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在3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若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影响不能达标的,可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项目租赁期间及项目试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项目运营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水、电、其它原辅料消耗,以及经营费用的投入)及因项目运营对外造成的损害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承担租赁期间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及配件更新的所有费用,确保项目工况完好率100%。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在租赁前达到乙方工艺技术对相关设施配置的要求。

  2. 甲方提供乙方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等相关接入端口。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承租前任何设施的原始状态。

  3.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或与第三方合作,如需进行转让或与第三方合作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4.承租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或乙方人为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承租期内,乙方必须配合有监管权限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处罚和运营费用;若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甲方承担的,甲方在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6. 承租期内,如因乙方违规或管理责任,造成甲方被行政处罚或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关损失。

  7.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该项目。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要求甲方停止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改造或主张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以年租金的30%向乙方主张惩罚性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购买物资、人工费用等直接损失。

  2. 甲方无过错,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以年租金的

  7%。向乙方主张惩罚性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甲方若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改造期或租赁期前完成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违约金、损害赔偿等。租赁期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租赁资产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引进具有环保技术的合作方是解决公司锌锭生产流程后段所产废渣排放问题的有效方法,因公司现有生产工艺未能有效解决水淬渣含硫高的问题,若不进行技术合作,将可能引发水淬渣环保隐患。将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水对外租赁,引进技术方对水淬渣进行深加工和降硫处理,使之符合下游建材企业的使用需求,最大化回收利用公司正常排放工业尾渣,可降低环保隐患的发生。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出租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项目交易方具有水淬渣降硫的相关工艺技术,对彻底解决公司水淬渣出路,化解环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客观、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租方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外出租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对彻底解决公司水淬渣出路,化解环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风险提示

  水淬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可能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环保风险、市场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通过提高自身工艺技术减少水淬渣排放量,同时努力开发新工艺或新技术,回收水淬渣以应对可能产生的环保风险等。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水淬渣综合利用项目租赁合同》;

  5、博盛环保《营业执照》。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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