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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0-012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3,148,816.94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判决书尚未生效,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大千生态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就公司诉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沐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2020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的(2019)琼9027民初2224号、(2019)琼9027民初2225号、(2019)琼9027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龙沐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一

  1.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415,217.33元。

  1.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014,958.6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1,863,477.89元);以1,041,122.1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205,274.58元);以359,13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45,774.94元)。

  1.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2、案件二

  2.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235,367.6元。

  2.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1,009,277.42元)。

  2.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3、案件三

  3.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98,232.01元。

  3.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2,523.2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84,470.7元);以133,397.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32,459.97元);以26,155.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5,200.64元);以26,155.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3,930.82元)。

  3.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2019)琼9027民初2224号、(2019)琼9027民初2225号、(2019)琼9027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案件一

  1.1、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5,217.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8,014,958.67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041,122.14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359,136.52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2、驳回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78.47元,由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2、案件二

  2.1、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5,367.6元及利息(利息以3,235,367.6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2、驳回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57.16元,由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3、案件三

  3.1、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232.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312,523.29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33,397.12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26,155.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以26,155.8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2、驳回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2.94元,由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在上诉期,判决书尚未生效,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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