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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1、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2、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溯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收入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预计实施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前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会发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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