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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530635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3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529376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9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258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4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2004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05%。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杜未木先生、刘春凤女士、余欣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七届董事会余下任期一致。具体的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杜未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3063098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9996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8%。

  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刘春凤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3063098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99964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8%。

  表决结果:通过

  1.03选举余欣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3063098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99964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周鲁宝先生、李忠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与第七届监事会余下任期一致。具体的选举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周鲁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3061368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198234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7%。

  表决结果:通过

  2.02选举李忠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53064939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01804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91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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