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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重大资产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及重组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向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控股”)、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泰投资、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5.02%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已于2020年2月12日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4号】)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3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拟对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条款予以调整。公司已在本次交易报告书中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事项进行修订披露。具体募集配套资金调整内容如下:

  一、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其他内容没有修改。

  二、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导致新增或减少交易对方,未调整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未变更标的资产,未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三、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3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本次调整涉及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孙茂健、宋西全、迟海平、马千里、陈殿欣、孙朝辉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时关联监事王蓓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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