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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会前收到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不调整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尽快完成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整合,为减少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顺利推进本次资产重组进程,我们同意不对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并与国丰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范忠廷

  独立董事签名:包敦安

  独立董事签名:邹志勇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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