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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0-01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经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和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120亿元),可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期次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债券的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具体品种及期限构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本次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或项目投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六)本次债券的担保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本次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八)本次债券挂牌转让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拟申请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措施

  1、公司将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设立由受托管理人监管的偿债保障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专户,两者可为同一账户,均须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分别用于兑息、兑付资金归集和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将在债券付息日三个交易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及提前兑付日等,下同)十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到期日五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并在到期日三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若公司未能足额提取偿债准备金,公司将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当出现预计不能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或者在本次债券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本次债券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获得注册之日后满24个月止。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及设置的具体内容、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评级安排、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等相关事宜;

  3、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事宜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发行;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及挂牌转让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或项目投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如下影响:

  (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偿还流动负债后,公司的流动负债规模将会有所降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大幅提高,债务结构得到改善,短期偿债压力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短期偿债压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二)有利于保持资金稳定性,节约财务成本

  通过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增强公司整体资金使用的稳定性,同时锁定较低的利率成本,避免利率波动的风险,节约财务费用。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安排

  (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证监发[2012]74号文件)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4年1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和2014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公司经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②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③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④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未来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情况、股本规模、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份或者现金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期持续经营;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在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发放股份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份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份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0%以上,符合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购买商品房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820,197.93万元,担保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担保金额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担保期限自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为业主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银行保管之日止。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本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4,810,380万元,占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32.3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3.23%,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讼担保,无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按照《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主承销商、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初步自查和初步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上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主承销商、律师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自查及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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