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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入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5、公司拟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6、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我们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均无异议。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薛  镭  李 飞

  史忠良  刘 萍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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