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肖俊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肖俊承为上市公司关联方,肖俊承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肖俊承签订《肖俊承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肖俊承签订《肖俊承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鄢国祥、马文杰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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