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7、20、21号】,上海金融法院就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3份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万元;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2018)沪0109民初18839号、18440号、24269号民事判决书除判令支付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万、1900万、100万、判令支付利息的基数分别为3000万、1900万、100万及案件受理费不同外,其他判令内容基本相同。
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沪74民终7、20、21号民事判决书除对应判令支付票面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900万元、30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不同外,其他判令内容基本相同。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承接特定债权,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1项),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受让并豁免了债权人为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7、20、21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