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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先生兼任太平洋财险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财险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太平洋财险是根据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1年11月9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地上海,成立时注册资本10亿元,经过历次增资,总股本增至194.7亿元。太平洋财险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太平洋财险总资产1,741.21亿元,总负债1,354.10亿元,净资产387.11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太平洋财险实现营业收入817.64亿元,净利润42.7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太平洋财险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太平洋财险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0年3月27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0年3月27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票同意。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3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3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三: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于春玲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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