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19年6月10日起生效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的债务重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5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与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合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应根据上述准则进行调整。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境内上市银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新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上述准则的实施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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