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0-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287人调整为275人。

  授予数量:授予总数量不变,仍为3,600.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2,925.40万份,预留数量不变,仍为674.60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3)。

  4、2020年3月12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4)。

  5、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6、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1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75.80万份。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7名调整为275名,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75.80万份由董事会重新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本次授予总数量不变,仍为3,600.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2,925.40万份,预留数量不变,仍为674.6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均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