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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57,330,305.00元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先期投入自筹资金54,021,805.00元及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308,500.00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

  黄兴旺               王  虹              杨建宇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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