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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并审阅了公司会议所要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资料,了解了关联方基本情况、以往其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原则及交易金额等。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和关联方的协同效应,该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购买设备及工程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名:陈工   刘双明   刘利剑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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