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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会计准则及颁布的通知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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