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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证券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临2020-024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27人调整为124人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79,627,003份调整为78,220,711份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远海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就拟进行首次授予的127名激励对象核实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授予资格,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对应取消股票期权数量1,406,292份。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7人调整为12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由79,627,003份调整为78,220,711份。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及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八、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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