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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全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划转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进行专项存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07元,共计募集资金51,90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50.51万元(已预付283.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556.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203.79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283.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35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 年11月6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截至2020年3月15日,上述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该资金金额未包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金额。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购买结构性存款15,000万元,上述结构性存款已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3月31日赎回。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公司已于2019年8月29日注销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8375253839)中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全部利息、理财产品及理财收益等)划转至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3257000000237452),进行专户存储。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涉及新开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收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昂利康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是为了便 于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昂利康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会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昂利康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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