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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01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楼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86,543,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78,85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685,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7,685,66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86,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9%;反对2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28,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48%;反对2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52%;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李旸、颜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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