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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本次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我们同意提名孙毅先生、潘承东先生、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陈学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何大安先生、张陶勇先生、黄纪法先生、宋深海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收购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毅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沣环保”)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我们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及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3,719.71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壹拾玖万柒仟壹佰元整)系参考孙毅先生对净沣环保已实缴的注册资本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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