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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毅先生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净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孙毅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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