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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高管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9        公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7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书”)。现将《监管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1月21日,你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你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笫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规范公司治理,对此类问题认真自查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琦、邢之恒:

  经查,2018年11月21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顾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邢之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监管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相关审议程序,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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