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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对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政部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公司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可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丰富了列报的披露内容等。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和准则适用范围,针对不同还债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计量规定;丰富了列报的披露内容等。

  公司执行该准则对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的影响

  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执行上述通知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仅对资产负债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主要影响为: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调整或变更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对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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