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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上海君御豪庭设立资产支持票据(CMBN)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以下属子公司上海兴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申”)所持有的上海君御豪庭为物业资产(以下简称“物业资产”)设立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并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CMBN,产品名称以产品发行时的最终名称为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工作。本次开展证券化融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发行要素

  1、上市流通场所:拟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2、基础资产:标的债权,即公司对上海兴申享有的8.2亿元借款债权,具体以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修订、调整和决定基础资产具体类型;

  3、产品期限:不超过20年,第2年及第3N(N≥1)年设立开放期,具体各档资产支持证券年限情况以此次资产支持票据设立时签署的资产支持票据文件为准;

  4、发行规模:不超过8.2亿元,具体发行规模以此次资产支持票据设立时签署的资产支持票据文件为准;

  5、利率:以届时市场利率发行为准;

  6、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相关监管部门所允许的用途范围;

  7、公司拟担任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共同债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回售承诺人、运营流动性支持人及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补充出质人,具体以此次资产支持票据设立时签署的资产支持票据文件为准。

  二、资产支持票据运作模式

  1、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及《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对上海兴申享有的借款债权,即标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作为发行载体。上海兴申以其合法持有的物业资产及物业资产未来经营收入,为其在《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物业抵押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公司作为应收账款补充出质人和整租方为上海兴申在《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应收账款补充质押担保。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股权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上海兴申100%股权为上海兴申在《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存续期内公司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方式参与资产支持票据,具体以相关交易文件为准:(1)公司作为发起机构;(2)公司对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税金、费用及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预期收益和本金承担差额支付义务;(3)公司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文件对回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承担赎回义务;(4)公司视市场情况认购部分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5)公司认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票据;(6)公司对物业资产运营产生的相关的支出提供流动性支持;(7)公司或指定主体作为资产服务机构;(8)公司作为应收账款补充出质人和整租方为上海兴申在《债权转让与确认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应收账款补充质押担保。

  三、授权事项

  公司签署与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相关的协议以及对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形成的补充协议,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相关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修订、调整和决定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方案,并就该等事项签署必要的协议文件;

  2、根据市场条件决定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日、付息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途明细、发行安排等;

  3、根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需要,委任资产支持票据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托管人、监管银行、信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聘请评级机构、评估师、律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公司签署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就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洽谈、谈判和协商,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签署及修改相关交易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手续。

  四、开展资产支持票据的目的和影响

  本资产支持票据项下,公司利用自持物业资产,开展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盘活存量资产,并可有效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开展融资创新。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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