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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华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38,753,061.48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3.4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0.81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82,360,54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1,799.18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86,436.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9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3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 目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或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或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以及支付发行费用。截至2020年3月16日止,公司拟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3,875.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出具了《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29号)。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3,875.30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8,753,061.4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8,753,061.4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29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2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佳华科技截至2020年3月1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29号);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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