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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20-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5号文核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742,000股A股股票。根据发行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37,956,203股,特定投资者已于2020年3月23日缴足认股款。2020年3月24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00014号《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3,999,986.7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96,986.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58,102,999.9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7,956,20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20,146,796.97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还待签署,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501012600697408,截止2020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172,116,48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安定、刘祥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当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其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840738,截止2020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73,867,042.9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安定、刘祥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其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在本协议存续期间,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专项资金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如约划转现金款项的,监管人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乙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三)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的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160078801500002735,截止2020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112,592,864.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安定、刘祥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其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1、《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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