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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决定预计不会形成风险损失款项外的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上述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本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根据本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本准则未形成对本公司财务数据影响。

  3、公司于2019年度董事会决议通过,对除预计不会形成风险损失款项外的预付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执行该项政策对公司财务管理来说更为谨慎。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预付账款按照如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损益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减值损失13,402,996.07元。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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