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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发行方案、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七、关于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邓超  邹志文  郭晔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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