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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0-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永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参会董事人数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即不超过939,407,825股(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股票的核准批文后,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8,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实施方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的运用,公司编制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具体认购办法等;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变化、市场的变化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3.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进行相应的调整;

  4.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5.签署、修改、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等;

  6.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7.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8.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0.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11.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转授权予其正式书面授权的董事,决定、办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日。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提高审议效率,公司暂不召开股东大会专项审议上述议案,将尽快发布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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