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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中科”)于 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截至2016年10月28日,本公司已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4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9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0,566,400.00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24,500,0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3日存入本公司账户116,066,4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2,39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3,676,4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35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截至2016年10月28日,本公司已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4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9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0,566,400.00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24,500,000.00元后,于2016年11月3日存入本公司账户116,066,400.00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2,39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3,676,4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35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45,201,696.47元,补充流动资金19,399,613.66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42,037,339.66元。(其中募集资金39,613,035.07元,募集资金专户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2,424,304.59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9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4,072,296.3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69,273,992.82元。

  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132,378.90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333,928.59元,结构性存款18,000,000.00元,合计18,333,928.59元。

  综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69,273,992.82元,补充流动资金19,531,992.56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8,333,928.59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和理财收入2,943,399.17元(其中2019年度收入503,326.49元),已扣除手续费17,942.19元(其中2019年度手续费2,174.10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情况及历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情况,当前在实施过程中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实施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结余情况

  (一)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单位:万元

  (二)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项目产生节余的原因

  公司管理层通过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费用控制,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对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节约了项目投资;此外,公司通过合理存放和安排闲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定期存放产生部分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已经实施完毕,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继续投入承诺的募投项目,该项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布核查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结构认为: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长城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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