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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10日,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概述

  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将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变更,营销服务网点拟实施地点由广州、郑州、天津、重庆、杭州、绵阳、沈阳、济南、合肥、厦门变更为广州、郑州、天津、杭州、绵阳,终止重庆、沈阳、合肥、济南及厦门营销服务网点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由北京、上海变更为上海,终止北京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变更后,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继续实施,投资总额调整为2,220万元,用于广州、郑州、天津、杭州、绵阳营销服务网点,以及上海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将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解决资金缺口,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和理财收益继续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待有合适募投项目后启动相关的使用程序。

  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入“5G及半导体电子测量仪器租赁经营性资产扩充项目”。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同意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16年11月,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20000001306400013358550和2000000130640001335724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0512220000000012。

  2016年11月,公司已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7年11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2000000130640001335724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柳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698016169。

  2017年12月19日,公司已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终止技术服务和测试中心项目,相关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698016169变更为一般户。

  2018年1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512220000000012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63076373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和理财收入2,943,399.17元(其中2019年度收入503,326.49元),已扣除手续费17,942.19元(其中2019年度手续费2,174.10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变更及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于2012年7月30日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子测量仪器综合服务商,向客户提供包括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租赁和系统集成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测量仪器综合服务市场需求和竞争需要,公司拟实施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以加强公司销售及服务能力、仓储物流支持能力,进一步贴近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考虑目标市场容量和竞争情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项目拟新建广州、郑州、天津、重庆、杭州、绵阳、沈阳、济南、合肥、厦门等10个营销服务网点,同时还计划在北京与上海各建设1个物流配送中心。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营销网络体系,有效提升业务规模与服务质量。物流中心的搭建有利于提升仪器保管水平和配送效率,迅速对客户需求做出反应。项目建成后上海物流配送中心主要服务华东、华南及华中三大片区,北京物流配送中心主要服务华北、西北及西南三大片区。

  (二)变更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1)营销服务网点所在地区市场发展未达预期,项目预期效益下降,相关投资进程出现延缓。

  本项目拟新建广州、郑州、天津、重庆、杭州、绵阳、沈阳、济南、合肥、厦门等10个营销服务网点,同时还计划在北京与上海各建设1个物流配送中心。该项目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要依据公司业务情况,以及国内经济趋势和区域发展规划确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以及今年以来中美贸易争端日益加剧,公司以境外供应商电子测量仪器为主要产品的业务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本项目建设投入进度出现延缓,尤其重庆、沈阳、济南、合肥、厦门等制造业占比相对较高的区域市场发展与预期差距较大,项目预期效益下降。

  (2)已有营销服务网点可以有效覆盖

  从地缘环境、城市距离,以及历史业务覆盖范围来看,公司目前已有和正在建设的成都、北京、南京、杭州等营销服务网点,可以较好的覆盖重庆、沈阳、济南、合肥、厦门地区的客户业务。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为避免项目投资风险,以及可能给广大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害,拟变更本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终止重庆、沈阳、济南、合肥、厦门5个营销服务网点和北京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并继续广州、郑州、天津、杭州、绵阳5个营销服务网点和上海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

  四、新募投项目情况

  (一)5G及半导体电子测量仪器租赁经营性资产扩充项目(产品价格为预估价格,真实价格会随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而变化):

  单位:人民币元

  为了满足客户对电子测量仪器租赁业务日益增加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公司电子测量仪器租赁业务的整体规模,推动公司的仪器租赁业务尽快进入成长期,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获利能力,公司拟进行《5G及半导体电子测量仪器租赁经营性资产扩充》项目的建设。

  项目建成后,将大幅度提高公司用于电子测量仪器租赁的经营性资产规模,增加未来几年仪器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公司未来几年仪器租赁业务的稳定增长奠定重要的资产基础,继续保持公司在电子测量仪器租赁市场的领先地位。

  (二)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

  1、技术更新换代导致租赁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自营租赁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

  公司十分重视自营租赁仪器的市场应用调研,充分考虑仪器的生命周期、客户群,紧贴仪器的终端市场应用变动,最大程度提高资产的出租率、缩短回收期,但电子测试应用和测试对象的技术发展和更新升级,将带来电子测量仪器的更新换代与技术淘汰,进而产生自营租赁资产减值的风险。

  2、出租率下滑的风险

  目前公司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通讯及信息技术、电子制造领域,虽然公司亦在积极开拓研发领域的仪器租赁市场,但短期内受通信及电子制造领域需求波动的影响,公司仍存在仪器出租率下滑的风险。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经测算,项目所得税后投资收益率为13.21%,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为5.54年(含建设期两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布核查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关于更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结构认为: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相关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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