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金融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恒银金融科技园A座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兼总裁江浩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吴龙云先生,独立董事邬丁先生、毛群女士、孙卫军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秦威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3、董事会秘书王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2、3、4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洁、刘雪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北京国枫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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