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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1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312,281,137.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18,468.66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04,492.10元(计算依据:以4,518,46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共计人民币1,039,351.23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开具工程款发票,被告于收到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9,547.66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进展情况:针对原被告争议的保证金部分,原被告在调解笔录中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案涉工程的保修金为1,009,934.34元,保修期届满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由原被告三方按合同约定十五个工作日(即2019年11月6日止)进行结算,如两被告逾期未支付,则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保修金1,009,934.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60元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共计71,785,272.46元(1、本金6,619.10万元;2、本金6,619.10万元和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间按日利率0.5‰计算的罚息3,471,233.6元;3、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间按年利率4.45%计算的逾期利息23,605.42元;4、本金6,619.10万元自2018年11月1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逾期利息411,562.94元、罚息1,687,870.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人民币6,619.10万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罚息人民币3,375,741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6,619.1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6,619.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3,000元;7、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7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726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3,00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3、原告:张佳捷、李笑怡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张佳捷、李笑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含交易对价和奖励对价)57,904,806.30元;2、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6,376,895.20元(其中: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以8,06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8,064,000*94*0.0003=227,404.80元;自2018年5月12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以57,904,806.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57,904,806.3*354*0.0003≈6,149,490.40元:前述金额合计为6,376,895.20元):3、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2,336,000元;2、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2,3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始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中安消技术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0元;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消技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708.51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负担269,708.5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2、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应向两上诉人支付奖励对价15,568,806.30元;3、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应向两上诉人支付另两笔违约金,包括:(1)以8,0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227,404.80元;(2)以57,904,80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5、请求改判原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4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现有厂区整体搬迁的问题,合同中的安防监控部分未实施。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验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验收完毕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决算书就整个合同决算如下:结算价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余未付款的还款计划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于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于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决算书显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兑票据金额,部分承兑票据未能兑现。经核算,截至目前,申请人收到合同款项总计17,487,328.9元,剩余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48,014,098.6元;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价款的利息51,577.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614,77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等。以上合计52,680,448.81元。

  案件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并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违约金6,378,565.51元,并以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每年30%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服务费79,000元;5、本案仲裁费299,074.4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即89,722.34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209,352.13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9,352.13元;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已申请强制执行。

  进展情况:被执行人武桥重工名下房产按人民币3,027万元交申请人抵偿债务。该案件已结案。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执行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产生2,345万元人民币的影响,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5、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违约并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2,904,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税金损失1,548,8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中安消技术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江苏远大退还预付款1,936,000元;2、判令江苏远大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3、反诉费用由江苏远大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江苏远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中安消技术货款1,161,600元。如江苏远大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江苏远大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中安消技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32元,由江苏远大承担18,032元,中安消技术负担12,000元。反诉费用18,080元,其中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9,400元,江苏远大负担8,680元。

  中安消技术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18)苏0282民初12459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2、请求改判支持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江苏远大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要求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因其违约赔偿上诉人违约损失2,904,0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已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9,929元,由江苏远大负担23,836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16,093元。

  6、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安龙县教育局申请追加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0元,由被告负担13,000元,原告负担2,840元。

  被告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0万元,由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万元,或者发回重审。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裁定如下:1、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元予以退回。

  7、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6年2月2日,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3,911,078.68元;判令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8,103元(暂计至2016年2月2日)。

  一审判决结果:(1)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0,973.54元;(2)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10,973.5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被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修期届满之后,在剩余的质保金范围内(如有),对上述(1)、(2)主文规定的被告上海崇明建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情况:武汉地质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给付上诉人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12年8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承担,一审诉讼费用根据二审判决相应调整。

  上海崇明建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2、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5,355.64元;3、上海崇明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地质勘察逾期付款利息(以1,625,355.6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对武汉地质勘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55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地质勘察承担28,000元,上海崇明建设负担21553.50元。一审鉴定费68,000元由武汉地质勘察、上海崇明建设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3.50元由武汉地质勘察负担25000元、上海崇明建设负担19,553.50元。

  武汉地质勘察再审申请已被驳回。

  8、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涂国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华夏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就解决债务事项向法院以及华夏银行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针对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低估资产价值的情况(虹桥路808号、永和路390号),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目前虹桥路808号执行异议尚在异议或复议程序中。

  后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其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对公司永和路390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进展情况:目前永和路390号房产已被执行司法网络拍卖,成交价262,800,000元,具体对年度损益影响金额以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9、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判决结果如下:1、驳回中安消技术的诉讼请求;2、驳回山东豪视德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山东豪视德负担。

  10、反诉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反诉第三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乔恩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劳务费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判决结果如下:1、驳回中安消技术的诉讼请求;2、驳回山东豪视德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山东豪视德负担。

  11、原告:王育华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深圳威大股权转让款纠纷,王育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318,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18,4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8月8日为人民币155,462.4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395,057.19元;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0元,原告王育华负担16,630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960元。

  12、原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系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未偿付本金的逾期利息:以系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1,662,569.4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未偿付本金的罚息:以逾期支付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罚息利率0.0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6,725,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5,272.54元;以上诉讼请求一至四,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58,822,841.99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0元;5、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14.2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1.43元,被告负担335,712.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圳市金裕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人民币2,252,399元;2、请求判决被告自最后一期工程交工之日起(2019年12月15日)至生效判决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人民币15,219.44元,逾期给付,按民事诉讼法规双倍支付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鹏鑫重工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一)、甄苗(被告二)、李志平(被告三)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南宁儿童医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南宁儿童医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材料预付款7,000,000元;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金额为113,166.67元);4、判令被告二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债权的合理费用);5、判令被告三在担保范围内对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债权的合理费用、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力神电池(苏州)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98,805.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98,805.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力神锂电子动力电池新建项目—厂房工程弱电专业工程所涉建筑及厂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共计人民币36,668,058.61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760,140.25元(计算依据:以46,446,323.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按24%/年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5、原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日钢绿城·理想之城二期19#-32#楼四期34#-49#楼及地下车库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相应的施工资料;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419,108.9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申请人: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李志群

  被申请人四:涂国身

  被申请人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付交易款项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2、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三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四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2,500万元、违约金42,730,780.8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4月23日之后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一承担,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广州金鹰就公证债权文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人: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李志群

  被申请人四:涂国身

  被申请人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付交易款项本金余额人民币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2、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三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四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交易款项本金余额计1.25亿元、违约金35,723,458.90元(暂计至2019年3月29日,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实际请求从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余额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一承担,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广州金鹰就公证债权文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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