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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浙商C2”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4

  债券代码:150306             债券简称:18浙商C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3日

  摘牌日:2020年4月23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第一次次级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8浙商C2

  3.债券代码:1503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年,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5.3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8年4月23日

  9.付息日: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0.兑付日:2020年4月23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5月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每手“18浙商C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3.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2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3日

  4、摘牌日:2020年4月2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浙商C2”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联系人:林霖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邮政编码:3100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联系人:周依莹

  电话:010-85127763

  邮政编码:100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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