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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6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2,871,77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3.84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02,953,9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004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917,8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9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17,8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9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守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2,814,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

  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860,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5%,

  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2,814,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

  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860,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5%,

  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2,804,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

  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9,850,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4%,

  反对6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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