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6日下午2: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上午9:15至2020年4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6,271,5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5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741,5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33,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33,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1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26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9年度工作述职,该事项不需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26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6,26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27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6,26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22,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4%;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调整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6,27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3,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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