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0-012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公司的金融工具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当期和格式调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卫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开始执行《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和实施情况,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效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列项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相关科目调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当期和格式调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就《中国卫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合理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专项说明》,没有注意到议案中关于会计政策的相关说明及分析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号)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四、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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