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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7项准则及修订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审议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以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合并

  母公司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5.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和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修订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和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修订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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