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20-018号
债券代码:128040 债券简称:华通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五)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股东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影响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具体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及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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