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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0-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00,08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 等诉讼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按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0日,原告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案外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付款项370,981,761元,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0008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作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来源之一。

  因案外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近日,原告向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原告作为依法背书受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案涉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的情形下,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票面金额依法足额付款。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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