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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 019877),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致同所首席合伙人是徐华。目前,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196名,2019年度净增加19名;截至2019年末有1,179名注册会计师,2019年度净减少64名,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8.36亿元,2018年12月31日净资产4,856万元。2018年度为185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总额2.57亿元。审计上市公司资产均值180.7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4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致同所累计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七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三份,其中行政处罚系山西证监局作出,因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致同所对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致同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洋,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04年至今为超过10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其中包含部分上市公司的IPO申报审计、重大资产重组),没有担任事务所以外的社会职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钱斌,注册会计师。1994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没有担任事务所以外的社会职务。

  签字会计师:郗贝贝,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2017年至今为1家拟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和多家非上市项目的年报审计服务,没有担任事务所以外的社会职务。

  2、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会计师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致同所在2019年度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确认2019年度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税前)(含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报告审计费用20万元),与2018年度审计费用相同。2020年度审计费用授权董事长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与致同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审计委员会查阅了致同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致同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并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认真,勤勉高效,我们认为支付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公司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9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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