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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2号)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7.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55.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6,751.29万元。该股票已于2017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泰禾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7年3月21日,结束于2019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东方花旗与泰禾光电签订的《保荐协议》,东方花旗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对泰禾光电的持续督导义务,现对本次保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在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泰禾光电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统筹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的变化;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9、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召开及相关信息披露;

  10、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3,166.98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募投项目“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实施地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编号肥西[2018]20号地块,并将“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计划的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工业聚集区方兴大道与森林大道交叉口亦变更至此地块。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即:“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1年3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等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违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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