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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上市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 旭                   蒋国良

  史习民                 范 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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