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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联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Silverac Stella (Cayman) Limited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公司拟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向共创联盈购买资产发行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文件,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向共创联盈购买资产发行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前述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取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二)>议案》等议案的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2、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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