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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8               股票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6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5,282,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人民币62,892,452.8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389,547.1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 年4月14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4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0CDA40112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已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0年4月17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

  注:上述存储金额包含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费用、法律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11,005,660.38元(不含增值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忠富、邵伟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乙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编号为XYZH/2020CDA40112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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