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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9.2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206.65万股的0.3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4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2月20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年2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99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10,099万股。

  6、2018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8、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9.55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9.2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2日,登记日为2018年2月8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2月7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9人。

  2、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2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0,206.65万股的0.38%。

  3、本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2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格,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9.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9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9.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解锁履行截至目前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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