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80起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80起一审案件原告索赔金额11,834,818.86元,判决赔偿金额合计11,480,774.58元(含印花税)。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相关诉讼预计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80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0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80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1,834,818.8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
二、判决情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1)由公司承担80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2)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11,480,774.58元(含印花税);
(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诉讼预计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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