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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如下: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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