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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一)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财政部发布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

  (三)执行修订后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

  根据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和财会〔2019〕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政部修订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和核算要求,相关修订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交易。

  (四)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7月5日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 [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2019〕16号、〔2019〕8号、〔2019〕9号、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1.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资产负债表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

  2.将合并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号填列)”;将合并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效益”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的分拆、增补调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执行修订后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导致的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进一步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4)附注披露内容新增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判断的披露要求。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附注披露内容新增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判断的披露要求。

  根据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其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其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四)新收入准则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 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 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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